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是现代国家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一种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竞争越来越关键的一个因素。国家治理水平高、国家治理能力强则国家发展状态好,国家竞争有优势。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治理的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理念是多层面的,国家治理目标是多向度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多样态的。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背后矗立着不同的国家治理观,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观就会形成和塑造什么样的国家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70多年治国理政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和掌握中国共产党人的国家治理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治理目标的引领与担当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国家治理并不能简单地照搬别人的经验,也不能轻易地按部就班、顺水推舟,而是要在实现价值追求、社会理想、奋斗目标、伟大梦想的进程中奋进作为。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国家治理不仅仅是“治理国家”,治理一个“既定”的国家;更意味着要“建设国家”,建设一个“新中国”。习近平指出:“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56个民族,13亿多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人民生活水平也还不高,治理这样一个国家很不容易,必须登高望远,同时必须脚踏实地。”登高望远就是要在事关国家治理目标、方向、道路、价值等根本性的大问题上有主张、有定力;脚踏实地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立足中华民族梦想、立足中国人民期待来定目标、选方法、作决策。
现代国家治理核心是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体现其制度执行能力。但是对于制度的选择并不能想当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看似是常识,其实有着一系列隐含前提的约束性条件,并不存在一种制度对一切制度主体、一切行为模式都一视同仁。制度哲学研究表明,“制度非中性”是制度最本质属性的体现。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会有一种相对于其他策略的优势策略,采取这一策略会获得其他策略永远不可能获得的利益;任何制度都会有一个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偏好群体,让这一群体能合理合法地获得其他群体永远不可能得到的制度红利。所以,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群体选择制度模式的时候,一定要基于自身的现实基础、可能条件、希望诉求。从历史可能和现实期待来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也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最高目标所在。概而言之,这一目标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国家治理从制度选择到能力提升都要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第一,从国家富强的维度看国家治理。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不是仅仅满足于实现多元社会的秩序化,也不是维系一个既定国家形态的惯性运转,而是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一个曾经饱受列强欺侮的中国站起来,让一个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富起来,让一个迈向伟大复兴的中国强起来,真正做到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昌明、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生态更加良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中华民族更好地传承文明、共享价值,在用自己的软实力促进世界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同时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第二,从民族振兴的维度看国家治理。当代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不能丧失自我、不能泯于他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做“世界工厂”、为世界“打工”的行为模式,是要以之为起点、以之为比较优势,在与世界共赢的同时富起来强起来。中国不能沉湎于做西方社会的附庸跟班,也不要幻想在狼群法则的世界中能让一只“和平的、可亲的、文明的狮子”独善其身;中国当然要、也当然会善意遵守既有的世界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制定新的更公平正义的世界规则。中国如果简单地对西方制度进行“移植”与“克隆”,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乃至彻底地自废武功。只有在西方社会现有制度模式外走出一条全新道路,才能真正地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第三,从人民幸福的维度看国家治理。中国国家治理是让中国人民通过当家作主,不仅进入全面小康、共同富裕,过上美好生活,更要创造条件为14亿中国人民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讲了这句话;时隔5年,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又强调了这句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一篇文章的题目还是这句话。这就说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应该选择的制度一定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人公积极性,真正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自己发展的社会制度;只有做到让中国社会的一切发展都由人民群众主导,由人民群众决定,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包括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都能为人民群众共享,才是真正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习近平满怀深情地讲:“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制度背后是价值,制度背后有精神。在中国这样尚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要在未来30年内全面实现现代化,这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实践。为了完成这样宏大的实践,不仅要重视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还要重视与之相应的精神支持。习近平在很多场合都讲过“精神独立性”的问题。概而言之,“精神独立性”就是一个社会从精神层面上对如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评价问题、解决问题有自己独立的不受他者主宰与左右的思维、价值与方法。对于一个社会来讲,精神独立奠定了经济政治社会独立的前提,精神独立也保证了经济政治社会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独立性,那政治、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独立性就会被釜底抽薪。”曾有一段时间,中国社会中一些人不知不觉或者半推半就在思想上被缴了枪,精神上跪了下来,总认为中国社会这也不好、那也不对,这也落后、那也保守,这也要向西方看齐,那也要与“国际接轨”。如果我们丧失了对自己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怎么可能走出一条前无古人的新路,怎么可能确立起超越西方的全新制度?如果我们失去属于自己的精神支撑,没有确立起自己的精神优势、价值观优势,怎么可能赢得对西方社会的竞争优势?所以,汇聚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于一体的中国精神,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强国之魂,更是国家治理之魂。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坚守与完善
国家治理讲“应该”,更要讲“可能”。确立国家治理目标解决的是“应该”的问题,选择国家治理体系必须考虑“可能”。选择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如何选择国家治理体系,并不是一件想当然的事情。离开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离开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空中楼阁、无根绢花。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选择上的科学认识和高度自觉。
国家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国家之后的客观要求与自然结果。国家出现了,就要解决国家治理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国家存在过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也形成过不同的治理模式、体现出不同的治理能力,产生了不同的治理效果。历史上好的治理体系到了今天并不见得还依然管用,历史上没有成功的治理体系也不见得在今天不能重新登上舞台。关键是要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演进与时俱进,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基础相适应。中国在历史上曾经建立了高度完备的、充分适应封建社会形态要求的,以封建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治理体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盛世”。但是当时代已经发生大变革,面对外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坚船利炮、兵临城下而不能与时俱进,就只能是“落日辉煌”。
那么,可不可以把别人的、尤其是曾经打赢我们的那些国家的治理体系拿过来,“师夷长技以制夷”呢?中国社会在鸦片战争以后确实做过诸多的尝试,近代西方社会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各种办法都试过,甚至重新复辟帝制也尝试过,结果就像毛泽东当年所讲的:“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不仅不管用,还更受欺侮,“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其实就算别人不欺负,西方国家的治理体系在中国也会水土不服。怎么办?走自己的路,走一条适合自己国情、源于自己历史的路,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道路。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斩钉截铁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治理一个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迈向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同样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所以,中国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也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治理体系之所以在中国社会成为可能,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对中国社会的历史传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坚定坚守和创造性转化,充分立足和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70多年的持续探索是它的实践基础,近代180年来中华民族慷慨悲歌、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是它的历史底蕴,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是任何其他制度体系不具备和难以企及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自觉、政治自觉和实践自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价值。比如,坚持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领导一切,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定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等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依据中国现实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可能被赋予了全新的制度内涵及其形态。比如,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所有制形式不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不是仅仅以劳动为唯一依据,而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经济体制不再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等。这一系列制度体制形态的创新,极大地激发了中国社会的活力,造就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一种本来就优越的社会制度,又在实践中建构出切合时宜的“现实形态”,而且还能博采众长,吸纳人类社会制度文明中的一切有益成果。对这样的制度,我们要高度自信,更要坚定坚持。
当然,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制度成熟而持久。“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绝不只是过去完成时,更是现在乃至将来进行时。习近平强调,从世界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历史上看,怎样治理国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尽管已经实现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之治”,但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依然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当代中国一定“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13个“坚持和完善”,其实践指向也在于此。
1992年,邓小平讲:“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近30年过去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国家治理体系已经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我们运用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要说真正达到治理现代化的水平,恐怕还需更长时间。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三步走”的制度建设总体目标。这一目标既回应了邓小平当年的制度构想,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的战略部署,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当代中国在进行国家治理体系变革过程中,一定要牢记习近平讲过的两句话:一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二是,“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这两句话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与变革的圭臬。
三、国家治理方略的确立与践履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最突出的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最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有着高度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随后又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
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其指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完善、更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是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是别的什么梦想。法治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面貌,可以优化一个国家的状态,但改变不了也不能去改变一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根本制度。“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淮南子·泰族训》中有这样一句话:“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当今,这个“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
尊崇法治,不是也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自然也是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最高制度。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这充分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上的高度清醒与深刻自觉。这一伪命题的要害在于割裂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律的内在联系与统一,制造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对立矛盾。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作出回答。
首先,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背后是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对法的本质作出论断:“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明确讲道,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当然要体现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及其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大众的意志,体现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特别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所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不需要遮遮掩掩。习近平强调:“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这句话讲得正是这个道理。
其次,要想很好实现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宪法保障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形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坚定地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最后,在面对法律的关系上、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党作为一个整体与作为一个个体(如某一基层组织、某一政党成员)的行为模式、法理地位是不一样的。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所以,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命题,坚决不能允许权大于法,不能允许法外行权。在现实的法治运行过程中,客观需要把一些事情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徇私情、谋私利的插手,不是干预性、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党员领导干部在做这方面工作时要注意分清界线,把握好度。
2.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依法治国是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但是,“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不是“德治”。如果没有道德的根基、没有价值的共识,法治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呓语,治国更是沙滩上的楼阁。因此,习近平特别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国法治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何谓“德”,概而言之,就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人在发展、进步、演化、成长过程中积淀下来的文明、精神、价值、信念、规范等的总和。德不同,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判断、目标追求就不同。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要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在一张白纸上画出了最新最美的图画,让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屹立在世界东方,创造了一枝独秀的经济发展奇迹,实现了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之治”,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幸福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从来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中国之治”成功的背后是中国国家治理方略的成功。我们要发自内心地对社会主义法治充满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坚定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四、国家治理经验的汲取与借鉴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必须敞开胸怀与眼界,从历史和现实中汲取能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明财富。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国家治理体系肯定是不同的,不仅当代中国的治理体系与中国过去历史上的治理体系是不同的,与现代西方社会的治理体系也是不同的。就是西方同属资本主义制度体系的各个国家间的治理体系也是大不相同,甚至还泾渭分明。但是,不同背后是相通的,不同背后有相同。所有这些治理体系都体现了特定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与把握、探索与实践,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结晶,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讲不照搬制度模式,绝不意味着不汲取历史上的好经验,不借鉴他人的好东西。学习借鉴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中最为基础性的能力。
1.有主见地借鉴历史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旧唐书·魏征传》中说:“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2014年10月1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专门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指出:“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绵绵不绝,历史上出现过一个又一个盛世,所形成的治国安邦文化,所积累的治国理政经验,宛若灿烂星辰。其中,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为政以德、政者正也的思想,关于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思想,关于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思想,关于经世致用、知行合一、躬行实践的思想,关于集思广益、博施众利、群策群力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关于清廉从政、勤勉奉公的思想,关于俭约自守、力戒奢华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关于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居安思危的思想,关于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的思想,等等,这些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积累的伟大智慧对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极具借鉴意义。当今天的世界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时,“天人合一”为人类修复自己的家园送上一剂良药;当今天的世界因为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与冲突而可能擦枪走火的时候,“和而不同”恐怕是实现各得其所的唯一选择;当人类社会越来越沉湎于社会发展方式“唯一解”的时候,让“生生不息”告诉我们还有别样的可能性、别样的精彩是很有意义的。
历史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就算是完全有益的内容也有一个推陈出新,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正确取舍的问题,这就是习近平反复强调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有定力地学习外国
人类进步的要义在于互学互鉴,《诗经·小雅·鹤鸣》中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14年5月22日,习近平在与外国专家座谈时指出:“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中国要永远做一个学习大国,不论发展到什么水平都虚心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互容、互鉴、互通,不断把对外开放提高到新的水平。”
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中国的法治体系当然要与这一制度体系相配套,如果囫囵吞枣、邯郸学步,照抄照搬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法治理念和模式,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对于这一问题,习近平同样讲得斩钉截铁:“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中国有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五十六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
对丰富多彩的世界兼容并蓄,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至关紧要的是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回望历史,中国把印度文明中的佛教“化”为中国佛教,把产生于欧洲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化”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这种“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品格,还有什么样的文明成果不能被“化”呢?当然,这个“化”是有讲究的。如何“化人”而不是被“人化”,就一定要守住主心骨,要扎根本国土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有定力地学习外国,化“他”为“我”的制度创新典范。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开放与极大包容,更宣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极强的消化与吸收能力。市场经济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但只要对现阶段社会发展有利,就大大方方“拿来”为我所用,中国共产党人绝不僵化排斥;“拿来”之后还要“社会主义化”,让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同质性”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以“舶来品”的形态掺杂其中。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是市场经济,这一点毫无疑问;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对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这一点也确定无疑。中国共产党人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这四个字,可谓画龙点睛,既可以把市场经济的好东西拿过来,又可以避免市场经济的一些固有缺陷。有了“社会主义”这四个字,市场经济就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机结合在一起,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市场经济只讲市场的作用,中国市场经济则可以自信地讲两句话——“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道理所在。
五、国家治理能力的锻造与提高
找到一条正确的国家治理之道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全部,还需要把它所蕴含的能力、潜力尽可能地激发出来。好的国家治理体系一定包含着好的国家治理能力,好的国家治理能力又能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与完善,并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国家治理能力的锻造与提高,要在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更要在培养造就治国理政人才、提高治国理政本领,以及淬炼治国理政精气神上下功夫。
1.制度的执行力是最基本的
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执行力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制度哲学研究表明,人与制度的博弈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制度演化全过程的一个客观现象。要让人与制度的博弈体现制度设计与安排的意图,而不是背离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初衷,培育制度意识是前提性要求。如果没有足够、正确、科学的制度意识,就会出现“制度空转”的现象。
首先,制度的执行力来自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习近平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过去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有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却成了‘稻草人’,成了摆设”。针对这种现象,习近平明确要求,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要让纪律成为高压线,要把笼子通上电,等等。
其次,制度的执行力来自制度的严密性与科学性。制度建设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制度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那也不行。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所以,我说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
最后,制度的执行力还来自制度的操作性与实践性。习近平指出:“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制度设计的“最先一公里”和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之间的相互协调,致力于突破制度“中梗阻”,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2.提高治理能力关键要用好干部、聚齐人才
面对现实社会中制度不能被严格执行的现象,我们很多人没有从制度主体人的角度去找原因,而是把目光盯在制度本身,认为需要让制度更加严密,不要有漏洞。其实,制度,顾名思义“制”是边界,“度”是空间。制度可以细化,但制度不可能无限细化。即使把制度设计得再严密,把制度的篱笆扎得再紧,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依然存在,也必须存在。没有了“度”,也就没有了制度。
既然制度客观存在“度”,那么人的作用就突出出来了。一个有制度意识、尊重制度权威的人,面对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既不会“过”也不会“不及”,而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甚至当碰到制度不完善和有缺憾时,还会按照制度的价值导向自觉救场补台。习近平曾讲过一个在长征途中被冻死的军需处长的故事:按照制度规定,军需处长当然可以合理合规拿到属于自己的棉衣,但是他宁可自己冻死,也没有自己先穿暖和一点,这就是对制度的高度觉悟与自觉遵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就需要一大批有正确制度意识、自觉尊重制度权威的执政骨干与精英。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好干部标准:“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14年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的八大本领,2018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等,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国家硬实力与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要着眼于人这个国家治理的“第一因素”,把创造活力化为治理的正能量。
3.淬炼治国理政精气神
“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国家治理,特别是建设和治理一个伟大的国家,更要有一种伟大的精神。这是一种奋斗担当精神,习近平强调:“我们共产党人的忧患意识,就是忧党、忧国、忧民意识,这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这种担当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是冲锋陷阵、英勇献身,现在,就是要勇于改革、善于改革。”这是一种实干兴邦的精神,“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往前推进,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落实”,“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是我反复强调的。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这是一种认真精神,“讲认真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把认真精神体现到党内生活和干事创业方方面面”,“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认真,讲认真就是要严字当头,做事不能应付,做人不能对付,而是要把讲认真贯彻到一切工作中去”。这还是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一种“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丝毫不敢懈怠,丝毫不敢马虎,必须夙夜在公、勤勉工作”。这更是一种“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的境界,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精气神的最高、最集中体现。2019年3月22日,习近平在罗马会见意大利众议长菲科时讲:“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正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无我奉献,舍“小我”成“大我”,为中华民族、为中国人民托起了一个日益迈向强起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世界、为人类创造出了“中国之治”,贡献了“中国方案”。
习近平曾经引用过北宋欧阳修的一句话,“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国家治理观就是国家治理的“总开关”,有了正确的国家治理观,科学的治国理政实践就有了基础,优异的治国理政成果就有了前提。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定站在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上,用信仰的光辉、人民的情怀彰显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以深邃的历史视野、广阔的世界眼光运用安邦治国、经世济民的经验智慧,以科学的精神、道义的自觉顺应民族复兴、民富国强的客观规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也就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