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人科〔2018〕265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建设,学校修订了《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并经2018年12月2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奖励范围: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以及图书情报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各类科研成果认定标准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积分标准
第四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采用积分管理,每个积分的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五条 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中对各类科研成果认定等级的划分,各类科研成果积分如下:
分类
等级 |
项 目 类 |
论 文 类 |
应 用 类 |
获 奖 类 |
平 台 类 |
知识 产权 类 |
产 品 类 |
创意 设计 类 |
著 作 类 |
艺 体 类 |
A |
300 |
200 |
200 |
500 |
500 |
|
|
200 |
200 |
200 |
B |
200 |
150 |
150 |
300 |
300 |
|
100 |
150 |
100 |
150 |
C |
100 |
100 |
100 |
200 |
200 |
200 |
50 |
100 |
|
100 |
D |
10 |
5 |
5 |
10 |
10 |
5 |
10 |
5 |
|
5 |
第六条 D等同类成果不重复认定。
第七条 积分当年有效,不跨自然年度统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当年的科研积分总数÷奖励范围人数,即为当年本单位的科研积分,以此为申报科研组织奖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科研奖评审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学校科研奖每年3月评审一次,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审。申报人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组织奖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交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和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对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等级建议,结合本办法换算积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送学校科研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对所有的申报项目做出认定结论,评选出获奖个人和单位,提交院务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维护学校科研奖的严肃性。对有争议的事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学校讲求学术诚信,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党风廉政的相关规定或学校纪律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不予发放当年科研成果奖;已经发放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引起法律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如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向获奖者追偿。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科研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奖奖励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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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